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台中市益民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100.2.23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86.02.26臺訓字第86100120號函辦理。
二、臺中縣政府86.09.05教學字第231729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92.05.30臺訓(一)字第920074060號函辦理。
四、台中縣政府92.07.09教學字第920180494號函辦理。
五、中華民國95720日府教學字第0950200240號函修正
六、中華民國100223中市教小字第1000008590號函修正
貳、目的:
一、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兒童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引導兒童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進行。
參、實施要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計劃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管教與輔導,依本計劃要點規定之。本計劃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第三條   學生管教與輔導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學生管教與輔導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獎勵重於懲罰,讚美優於責備。
(二)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三)重視兒童個別差異。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兒童自制與反省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犯錯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事先了解行為動機,並表示管教之理由。
(九)學生及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十)不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家庭背景或犯罪紀錄而歧視。
 第五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管教與輔導之責任。
 第六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
          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無效時,得請訓輔兩
          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章  獎懲
 第七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獎勵。特殊表現學生
          得移請學校給予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第八條   教師管教與輔導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口頭糾正予以勸導。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增加適當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參加小團體輔導,藉由同儕改變其行為。
(七)參加讀經班,藉此修養品行。
(八)重者酌扣學生操行成績。
(九)責令賠償所損壞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九條   依前條措施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做出下列措施:
(一)心理輔導。
(二)改變學習環境。
(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四)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五)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依第八條第十款與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學生之攜帶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二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炮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毒藥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煙、酒、檳榔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三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應由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如附件一】
 第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十五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處理,除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三章  救 濟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
 第十八條 學校成立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家長會代表、地方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共同訂定之。【如附件二】
 第十九條 學生受處分,足以影響學生身分導致損害其受教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請求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校得定懲處存記及改進銷過要點,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邀集校內相關主管。家長代表會、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反霸凌


臺中市益民國民小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100114日訂定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5428日台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辦理。
二、中華民國10014日中市教中字0991000142函辦理。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照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全體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成立跨處室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研提防制策略;與轄區警察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暢通反霸凌反應管道,設立反霸凌專線,反霸凌申訴信箱,並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循「發現」、「處理」、「追蹤輔導」三階段,成立校內「輔導小組」。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與宣導: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2.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3.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教師晨會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演講,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畫辦理相關系列活動。
()各校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結合家長會全面加強所有家長對校園霸凌認知與權利義務。
()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確保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發現處置:
()每學年度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
()設立反霸凌申訴信箱,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於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乙次五、六年級記名「校園生活問卷」(如附件二)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教師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並依規定通報。
()教師及訓輔人員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三、介入輔導: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學校霸凌評估會議確認,符合霸凌四項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應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輔導教師、家長、訓輔人員、社工人員或校外會、少年隊代表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個案輔導記錄表如附件三)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陸、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一、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5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第7條規定辦理。
二、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61115項及第33條第1項及第36條第4項規定應予通報事實者,得依本法第55條第1項及65條第1項處分;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當事人、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四)
柒、預期成效
一、喚起校內師生、家長對反霸凌經營友善校園等相關議題之關注與支持。
二、增進學生對於品德之道德核心價值及其行為準則。
三、在既有基礎上發掘或發展其品德教育之特點,並配合教育改革各項重點, 
   統整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或潛在課程,以發揮言教、身教與境教等功能。
四、形塑優質校園文化,並在全體成員對話溝通與共識凝聚歷程中,建立行
   為準則及校園優質文化之方向與願景。
五、宣導與推展家庭與社區中人與人之間互敬互重的信念,以提升家長與社 
   會大眾之道德素養以及尊重他人的態度。
六、實踐學校是教育理念之場所,亦是型塑健全人格之殿堂,積極營造一個
  純淨健康的學習環境,落實校園安全維護的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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