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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益民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100.2.23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86.02.26臺訓字第86100120號函辦理。
二、臺中縣政府86.09.05教學字第231729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92.05.30臺訓(一)字第920074060號函辦理。
四、台中縣政府92.07.09教學字第920180494號函辦理。
五、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50200240號函修正
六、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08590號函修正
貳、目的:
一、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兒童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引導兒童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進行。
參、實施要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計劃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管教與輔導,依本計劃要點規定之。本計劃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第三條
學生管教與輔導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學生管教與輔導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獎勵重於懲罰,讚美優於責備。
(二)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三)重視兒童個別差異。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兒童自制與反省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犯錯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事先了解行為動機,並表示管教之理由。
(九)學生及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十)不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家庭背景或犯罪紀錄而歧視。
第五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管教與輔導之責任。
第六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
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無效時,得請訓輔兩
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章 獎懲
第七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獎勵。特殊表現學生
得移請學校給予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第八條
教師管教與輔導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口頭糾正予以勸導。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增加適當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參加小團體輔導,藉由同儕改變其行為。
(七)參加讀經班,藉此修養品行。
(八)重者酌扣學生操行成績。
(九)責令賠償所損壞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九條
依前條措施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做出下列措施:
(一)心理輔導。
(二)改變學習環境。
(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四)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五)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依第八條第十款與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學生之攜帶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二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炮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毒藥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煙、酒、檳榔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三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應由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如附件一】
第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十五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處理,除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三章 救 濟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
第十八條
學校成立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家長會代表、地方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共同訂定之。【如附件二】
第十九條
學生受處分,足以影響學生身分導致損害其受教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請求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校得定懲處存記及改進銷過要點,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邀集校內相關主管。家長代表會、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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